上海泛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4-11-18
為明確相關各方責任義務,減少廢棄物排放、促進資源有效利用,日本出臺《報廢汽車再生利用法》,于2002年4月開始部分實施,2005年1月***實施。該法除了明確規(guī)定相關各方必須承擔的責任外,還對報廢汽車氟利昂和安全氣囊的回收與處理做出了相應規(guī)定。 按法律規(guī)定:任何人不得隨意排放氟利昂類物質,否則將會被罰款甚至追求刑事責任,而廢棄制冷設備、汽車等的個人或單位,需交由回收者從中回收制冷劑并集中向氟利昂處理銷毀者處,整個過程需遵循相關物質回收、運送以及銷毀處理基準,并每年匯報氟利昂類的回收量和銷毀量;國家要推動氟利昂的回收和銷毀技術的開發(fā);環(huán)境大臣、經濟產業(yè)省和縣長要監(jiān)督檢查各相關業(yè)者氟利昂回收和銷毀情況。同時,由日本冷凍空調工業(yè)會、日本冷凍空調設備工業(yè)聯合會、日本氟碳化合物協(xié)會組成的日本制冷劑回收中心,在制冷劑回收的宣傳工作、人員培訓包括培訓教材編制、制冷劑再生技術研究、標準制定上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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